藍海億觀網2019年11月09日 376
“跨境電商出口企業所得稅由現有的25%降至4%降幅達5倍,屬于重大利好!國家稅務總局出臺跨境出口電商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應稅所得率統一按照4%”
跨境電商出口企業所得稅由現有的25%降至4%降幅達5倍,屬于重大利好!
國家稅務總局出臺跨境出口電商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應稅所得率統一按照4%確定。2018年9月28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四部門聯合發布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 ) ,文件規定:對綜試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公告顯示,符合核定征收的跨境電商企業需滿足的條件包括:
一是在綜試區注冊,并在注冊地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臺登記出口貨物日期、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的;
二是出口貨物通過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手續的; 三是出口貨物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其增值稅、消費稅享受免稅政策的。
首先這是2018年11月發布的對出口跨境電商不征不退政策細則補充!而出口跨境電商涉及到很多領域,包括海關申報、物流企業、加工制造企業、電子商務企業、互聯網科技公司、支付企業,本次利好政策是針對跨境電商企業的營業額和所得稅。
跨境電商出口企業所得稅由現有的25%降至4%降幅達5倍,降幅非常大。這需要從現狀講起。目前出口跨境電商 企業數量過百萬,企業數量還是以中小企業為多數,整個出口跨境電商(含B2B)將近9萬億,零售出口占據20%。且不具體討論數據來源的準確度,但趨勢每年遞增15+%。市場上,出口跨境電商目前有幾大特征:
1、出口申報方式五花八門,有政府倡導的9610 ,1039 有一般貿易,有商業快件等方式,還有郵政申報模式,物流方式更多,空加派、郵包專線、FBA專線、商業快遞+當地郵政服務、鐵路運輸等等。
這導致統計出口跨境電商在外匯管制和出口海關申報方面存在很大的差異。
2、外匯回流(結匯):市場上9610 1039 外匯回流僅做統計,真實數據需要有關部門提供。而各種商業快件出口,國外郵政小包出口這些是沒有外匯統計的。
換個角度,能統計在監管范圍內的數據才屬于正常合規的外匯結匯。要享受政策,就應符合政府的政策調節。一般貿易有結匯監管流程,但不屬于跨境電商范圍。
3、目前出口跨境電商分為B2B B2C,而B2C 是市場熱點,代表性為亞馬遜,速賣通 eBay 以及現在熱門LAZADA,Shoppee,很多都是個人團隊,小型團隊運作,他們沒有直接對接海關和相關部門。中間存在供應鏈中的物流商、電商企業在發揮作用。
4、跨境電商物流普貨運營主要表現在海外倉、FBA,FBS FBW 、郵政、郵政專線、鐵路等模式,搭配不同的出口申報模式。
5、外匯現狀:回流國內不是主流!很多留在HK,并且支付工廠貨款也在HK支付,工廠收款方式也很靈活。(這里不多介紹)
6、9610 1039的跨境電商陽光化政策,很多具備9610 和1039報關出口資質的企業屬性都是物流和供應鏈公司,真正賣家占比非常少,原因很復雜。因政策的落地實施是講究數據和效果,目前還沒能到市場的底層企業。
因此,綜合上述,企業所得稅目前是25%,但實際征收到的金額大嗎?有多少回來的外匯屬于跨境電商企業?所以目前企業所得稅25%,對于現在出口跨境電商企業在政府統計范疇里面的數據來講,并不多。降低5倍,就是為了把飄在外面的數據和外匯更合理的管理起來。但如果能將大多數企業經營的營業額納入政府管理范圍,這筆賬算起來還是不得了。
根據目前頒布的政策,我認為還有幾點需要落地:
1、政策規定在綜試區的企業,稅負降到4%,哪種企業為核定標準?
2、出口申報目前是9610,但涉及到海外倉模式的一般貿易,郵政體系如何計算?
3、如何界定跨境電商出口企業的營業額?是否要鏈接海外銷售電商平臺的數據? 這個有難度,除了亞馬遜 eBay 速賣通等B2C平臺,還有獨立站、社交電商平臺、供貨的B2B2C企業如果只是拿9610來作為統計數據,那么海外倉,FBA,FBW等海外鋪貨模式如何計算?這一塊,可比9610的數據大的多。
4、綜試區里面的傳統外貿商如何計算?是否納入進去? 因為傳統外貿商也在部分參與跨境電商出口,這類公司的營業額界定?現在有很多大賣都在做B2B2C,海外分銷平臺,這些都屬于跨境電商出口。
5、外匯:這是重點,外匯是否能通過政府要求的陽光渠道結匯回流,有沒有外匯回流的條件?這是關鍵。
目前,跨境電商出口9610,屬于小包的陽光模式。而小包的外匯回流用現在9610模式,還比較復雜,市場上下游、各個供應鏈數據對碰還實施的不穩定。而海外倉 FBA 模式的外匯數據更加大。
總而言之,跨境電商企業所得稅下降到4%,必定要求企業陽光化,主要體現在:出口數據的合規統計、規范申報通道、外匯結匯數據、企業納稅的數據。而且9610出口小包的申報模式很有可能先行先試,至于海外倉、FBA 等海外鋪貨模式的出口數據,有可能放在以后探討出細則再實施。
現在國際形勢不容樂觀,通過出口互聯網外貿,提高出口品牌,提高國外市場占有率、外貿企業、工廠轉型是必然的方向。我相信,不久將來,對于傳統外貿企業、工貿型企業的轉型必定迎來有力的支持。
整個政策是非常積極向上,有利于跨境電商的發展,但要界定好標準,又要防止弄虛作假和混水摸魚,這還需要各地相關部門努力出臺細則;但有一點可以看出,企業必須正規化、陽光化,才能享受政策。這對不少企業仍是個考驗。(藍海億觀網觀察員:張炯)
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9年第36號
為支持跨境電子商務健康發展,推動外貿模式創新,有效配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落實工作,現就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以下簡稱“綜試區”)內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企業(以下簡稱“跨境電商企業”)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綜試區內的跨境電商企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辦法:
(一)在綜試區注冊,并在注冊地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臺登記出口貨物日期、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的;
(二)出口貨物通過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手續的;
(三)出口貨物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其增值稅、消費稅享受免稅政策的。
二、綜試區內核定征收的跨境電商企業應準確核算收入總額,并采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統一按照4%確定。
三、稅務機關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完成綜試區跨境電商企業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鑒定工作。
四、綜試區內實行核定征收的跨境電商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條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免稅收入的,可享受免稅收入優惠政策。
五、本公告所稱綜試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的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本公告所稱跨境電商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臺或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i
2019年10月26日 (藍海億觀網 egainnews)
藍海億觀網跨境賣家交流群!
跨境24H頭條資訊,關注跨境平臺最新政策推送行業最新動態。
全球跨境市場分析、電商政策及選品思維邏輯解讀。
知名跨境大賣財報分析,真實案例分析站內站外引流促單實操技巧!
掃碼入群,與同行共贏
留點想法
評論列表(0條)
藍海億觀網2020-08-26
藍海億觀網2021-12-23
藍海億觀網2021-05-31
藍海億觀網2020-03-09
藍海億觀網2024-11-26
藍海億觀網2021-04-29
藍海億觀網2021-03-01
藍海億觀網2025-04-25